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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4-06-23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抓住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牛鼻子,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各级纪委只有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才能担当起监督重任,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这主要是解决工作定位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是主体,负全责,纪委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又不能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必须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一是干主业。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审查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各级纪委务必落实好纪检体制改革精神,转变职能,回归主业,收拢五指攥成拳,把有限的力量集中到查办案件上,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二是当主将。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是主体,但不是全体。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党委委员、普通党员各有职责所在。纪委区别于其它监督主体在于其把执纪作为监督方式的特殊性,以及包括同级党委成员在内都是监督对象的全面性。所以,各级纪委务必不缺位、不错位,全面履职,当好监督的主将。三是当主脑。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对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要给党委当好参谋,出好点子,协助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倒追责任。近日,廊坊市纪委在约谈各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时,把强化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收到了较好效果。

  正确处理信任与监督的关系。这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组织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任务,万万不能高高在上,以钦差大臣自居。要树牢三种观念,正确看待监督工作。一是树牢“监督是关心,不是不信任”的观念。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编紧织密制度笼子防范党员干部违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勤拉衣袖常提醒。加强监督是纪委的重要责任,如果担负不起则是对组织、对党员干部极大的不负责任。二是树牢“信任不能替代监督”的观念。干部间的信任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但信任只有在监督制度的保障下才能更有效、更持久。只强调信任而忽视监督,就容易使干部因降低要求、放松管理而犯错。三是树牢“把信任寓于监督之中就是要抓早抓小”的理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这主要是解决工作原则、工作方法的问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各级纪委既要有“黑脸”治腐的决心和勇气,又要有关心爱护干部的“菩萨心肠”。为确保监督效果,要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监督。无论是严厉惩治腐败分子,还是对党员干部早打招呼早提醒,都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刚性运行。二是注重实际效果。要坚持明责与问责相结合,纪委执纪问责前首先要明确责任,确定主责部门和主责领导,应该谁负的责任要切实担负起来;坚持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监督制度的全面落实;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既要保持监督的常态化,又要根据每个阶段问题特点,确定监督主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三是注重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在纠正解决干部违纪问题的同时,要根据问题特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正确处理监督别人与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这主要是解决心态方面的问题。纪委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不能以监督者自居,正人先要正己,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三个带头。一是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一项基础性的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率先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凡是“三重一大”事项都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二是带头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特别是把办案纪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纪律严格执行,对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的,要严肃查处,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三是带头改进作风。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