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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强化“三责意识”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5
来源:
宣汉县纪委
今年以来,宣汉县委、县政府强化“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县委主要领导带头履行好“一把手”的责任,深入乡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牵头召开正风肃纪工作专题汇报会、县级部门关键岗位中层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推进会。县纪委监察局聚焦主责主业,及时组织部分县级部门“一把手”、 纪检组长和部分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召开了落实 “两个责任”专题座谈会,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大力践行“六项承诺”,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强力整治大操大办之风,持之以恒查纠“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一是责任分解台账管理制度。将党委主体责任细化为42项、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18项、保障措施细化为13项,落实专人负责。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联席会,听取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措施、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等情况,并对报告中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综合评议,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四是巡查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参与组成巡查组,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进行监督检查。五是考评制度。制定《宣汉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细化考核措施,量化考核指标,将考评结果纳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六是探索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制定违纪违法案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调查问责操作试行办法。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分清责任对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守土有责:绷紧“一根弦”
宣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党员领导,全域宣讲“两个责任”, 22名县级领导分赴全县54个乡镇、48个县级部门开展宣讲解读。在宣讲中,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就落实“两个责任”的核心要义、主要内容,以及工作载体和要求等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促进各地各部门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目前,该县共宣讲200余场次,约谈500余人,万名党员干部聆听了宣讲。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担当意识。
守土负责:种好“责任田”
宣汉县及时出台《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任务分解表》,将责任进行分解,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75小项,并分别落实到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到下确保“两个责任”有人抓有人管。截止目前,全县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负责人签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书3000余份,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作出公开履责承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自觉履行领导、组织、监管和自律等四项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执纪问责、自身建设和清正廉洁等四项监督责任。县委主要领导带头履行好“一把手”的责任,深入乡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牵头召开正风肃纪工作专题汇报会、县级部门关键岗位中层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推进会。县纪委监察局聚焦主责主业,及时组织部分县级部门“一把手”、 纪检组长和部分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召开了落实 “两个责任”专题座谈会,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大力践行“六项承诺”,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强力整治大操大办之风,持之以恒查纠“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守土尽责:戴上“紧箍咒”
建立“六大制度”,确保“两个责任”落实。一是责任分解台账管理制度。将党委主体责任细化为42项、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18项、保障措施细化为13项,落实专人负责。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联席会,听取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措施、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等情况,并对报告中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综合评议,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四是巡查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参与组成巡查组,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进行监督检查。五是考评制度。制定《宣汉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细化考核措施,量化考核指标,将考评结果纳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六是探索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制定违纪违法案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调查问责操作试行办法。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分清责任对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