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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5)|学政策明方向

发布时间:2023-04-11 10:01 来源: 达州市纪委监委
  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干部 王玲:学习了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之后,我体会到:一是要坚定制度自信。要深刻认识到中央推进监察机构改革的高瞻远瞩和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巨大制度优势。纪委监委办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处理党员干部不是目的,更多的是提醒干部、挽救干部,是要用我们的忠诚干净担当,换来群众更多的获得感。二是用权不能任性。职务虽小,但职责很大,手中的权力不能任性,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加规范履职,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
 
  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干部 顾天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进一步强化。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理性看待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在变与不变中提高政治站位、对标看齐,把握要求、彰显作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干部 张川: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将增强政治意识,深刻领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意义,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法治意识,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结合,做到执纪执法贯通融合,不断提升纪法双施双守的能力。增强质量意识,发扬严实深细作风,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增强创新意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注重调查研究,以创新为动力推动工作科学高效。
 

 
  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刘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为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监察法》就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市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张瞻迪:监察体制经过不断改革发展,我国的反腐败治理体系也在逐渐完善,经历了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阶段到法治反腐阶段,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腐败斗争。《监察法》是一部对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关于反腐败的立法,为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监察法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定位,明确了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和重要问题,是我们履行纪律监察职责的根本遵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并运用监察法,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鞠涛:《监察法》一经公布就成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制胜法宝,主要原因就在于《监察法》一是构建了反腐败工作合力,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二是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对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全面覆盖,解决以前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清的问题,让我们开展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三是赋予了监察机关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冻结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调查手段的多样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们办案提供极大便利。
 

  
  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干部 胡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习惯在“聚光灯”下工作,更要习惯于破除“藩篱”和法无禁区的新常态要求。作为一名巡察干部,更要高标准、严要求、见行动,始终坚持“监督者必受监督”理念,既出实招、用重拳冲锋在前当好排头兵,更要严守纪律和规矩、增强底线意识,不仅要在新时代巡察大潮中充分展现担当作为,更要在巡察实践中严格践行实事求是、公正待事、严苛待己要求,在显微见著和“一枝一叶”中赢得尊重和认可。
 
  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干部 肖卓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破解了曾经一段时间多个机构都具有反腐败职能,促进了党对反腐败全过程全方位的领导,构建了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了纪委监委职能、人员、工作架构的深度融合。作为一名巡察干部,首先要做到自我约束,自觉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上做表率,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严防“灯下黑”,做到“善禁者,先禁其身后而后人”。在履行巡察职能时,更要做好“探照灯”和“显微镜”,时刻把握“标尺”紧握“戒尺”,严守职责边界,严守纪法要求,一心为公,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巡察力量。
 
  市委巡察办综合科干部 刘颖:作为一名巡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使自己的能力素质始终与岗位责任相匹配,提升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学思践悟中提高能力。“打铁必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重规矩、强形象,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勇于表率、敢于担当、心怀敬畏,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用纪律和规矩为自己树立比普通党员干部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将严纪律守规矩作为一种本分、一种习惯,筑牢思想防线和纪法防线。
 

 
  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刘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为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监察法》就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市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张瞻迪:监察体制经过不断改革发展,我国的反腐败治理体系也在逐渐完善,经历了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阶段到法治反腐阶段,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腐败斗争。《监察法》是一部对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关于反腐败的立法,为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监察法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定位,明确了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和重要问题,是我们履行纪律监察职责的根本遵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并运用监察法,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鞠涛:《监察法》一经公布就成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制胜法宝,主要原因就在于《监察法》一是构建了反腐败工作合力,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二是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对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全面覆盖,解决以前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清的问题,让我们开展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三是赋予了监察机关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冻结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调查手段的多样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们办案提供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