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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占救助款 私吞抚养费 索要好处费 一“贪占癖”村支书被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18-06-08 10:01 来源: 达州市纪委监委
  ●案例回放
 
  2015年12月,达州市纪委收到有关万源市庙垭乡尖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违纪线索的举报后,当即转交万源市纪委调查处理。经万源市纪委调查核实查明,2010年9月10日,时任庙垭乡尖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获知上级拨付给本村村民刘某银行账户上“7·17”洪灾生活救助资金1800元的消息,而此时刘某却不知道下拨的生活救助资金,刘某某遂将刘某的存折骗到手后,私自取走刘某存折里1800元的救助金,之后给了刘某500元,将1300元据为己有。2011年5月17日,刘某某故伎重演,私吞村民冯某“7·17”洪灾生活救助金300元。

  尝到甜头的刘某某变本加厉。2012年春节前,刘某某为尖山村王家河组村民王某儿子办理户口手续时,竟索要现金2000元。在为村民曹某、候某、郭某办理“优抚定补”等过程中,分别索要了500元、1500元、2000元现金。虚构事实,分别骗取村民冯某、刘某现金各5000元。同时,还私吞社会抚养费4500元。
 
  2016年1月12日,刘某某得知纪检部门找刘某调查了解情况后,阻止刘某向调查组反映他侵吞生活救助资金的事实。经调查,核实并锁定刘某某的违纪事实后,2016年5月19日,万源市纪委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警示
 
  村社干部处在最基层,接触群众最直接。村社干部贪腐虽小,犹如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令人恶心,社会危害极大。刘某某这只“苍蝇”虽小,但性质十分恶劣,影响极坏,人民群众十分痛恨。刘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讲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是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心存侥幸、执迷不悟、阻止村民揭发其违纪行为,对抗组织审查,完全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品格。廉洁自律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刘某某不珍惜组织重托,不坚守廉洁底线,不正确对待手中权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逾越廉洁底线,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