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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纪委公开曝光8起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 达州市纪委
    通川区双龙镇双丰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德建、原主任邓斌违纪案。2007年,该村修建村支两委办公楼,杨德建、邓斌将其中2套住房进行私分,面积分别为127.9平方米、137.26平方米。2008年3月,杨德建、邓斌将开发商赞助的46000元工作经费进行私分,各分得23000元。2014年11月,通川区纪委给予杨德建、邓斌开除党籍处分。
    达川区亭子镇畜牧兽医站中心站站长邵学锋违纪案。2012年至2013年,邵学锋在受区畜牧食品局委托负责福善镇畜牧兽医站工作期间,直接向辖区养殖场违规收取费用共计5970元。同时对福善镇畜牧兽医站监管不力,致使该站向辖区内养殖场违规收取费用共计3110元,构成失职错误。2015年5月,达川区监察局给予邵学锋记过处分。
    万源市官渡镇诸葛坝村原党支部书记黄兴安、原党支部副书记宋奇有、原村委会副主任王文礼违纪违法案。2008年8月,黄兴安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村民名义上报粮食直补面积81.7亩和集体生态林补助面积1101.9亩,并由黄兴安保管补助资金拨付存折。截止2014年6月,黄兴安等人共领取国家补助资金90080元进行私分,其中,黄兴安分得64760元,宋奇有分得11000元,王文礼分得14320元。同时查明,2013年3月,黄兴安等三人私分该村堰渠维修整治工程款,其中,宋奇有分得22575元,黄兴安和王文礼各分得3300元。2014年11月,万源市纪委对黄兴安等三人立案检查,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大竹县石子镇吉星村党支部书记彭志民违纪案。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彭志民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私分该村党小组长工资5850元,其中彭志民分得2925元;石子镇吉星村4、5、6组低保户未及时享受国家电费补助,彭志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6月,大竹县纪委给予彭志民党内警告处分。
    渠县汇东乡民政办原负责人熊大铭违纪案。2011年至2014年10月,熊大铭在办理低保、五保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好处费0.78万元,贪污死亡矽肺病人国家补助款1.4万元。2015年4月,渠县纪委给予熊大铭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宣汉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永兵、原中队长宋军岑、东乡镇建管所原负责人冯强违纪违法案。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陈永兵、宋军岑、冯强利用负责东乡镇永安村等地违章建设查处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收取13户违法建设户好处费后,未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其中,宋军岑、陈永兵、冯强各分得3.69万元、1.06万元、0.88万元。2014年12月,宋军岑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汉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宋军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5月,宣汉县纪委给予陈永兵、冯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洪敏、原村主任石永登、原村文书蒋启建违纪违法案。2011年至2013年1月,朱洪敏等三人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山林绿化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资金19580.30元,并进行私分,各分得6526.76元;利用管理村集体土地、调解民间纠纷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32700元,并进行私分,各分得10900元。同时查明,2011年该村共违规收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工本费等费用共计142000元。2014年12月,朱洪敏、石永登、蒋启建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2月,开江县纪委给予朱洪敏、石永登、蒋启建开除党籍处分。
    经开区幺塘乡断桥村原村主任郑志平违纪违法案。2009年下半年,郑志平与该村村道硬化承包商采取虚报里程的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62600元,并收受村道硬化承包商现金10000元。同时查明,2012年,郑志平将收取的该村企业管理费4000元据为己有。2015年1月,经开区纪工委给予郑志平开除党籍处分,并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