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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9 来源: 达州市纪委研究室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干事、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从政环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29号)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过程中,担当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及时予以纠错改正,按组织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
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受委派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公平公正,严守底线;
    (二)坚持支持干事,合理容错,纠容结合;
    (三)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四)坚持谁问责、谁实施,谁实施、谁负责。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分清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的界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不枉不纵、妥善处理,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符合下列条件,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可以免责;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以免责,无法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以视情节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严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
    (三)按相关规定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个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具有问责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或其他有权实施责任追究职能部门(统称问责机关)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出现下列情况,问责机关应当启动容错纠错认定程序。
    1.单位或当事人向具有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提出申请,经问责机关初审符合容错条件的;
    对经初审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问责机关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2.问责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容错条件的。
    (二)调查提出意见。问责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既要收集调查对象符合容错纠错免责、减轻责任的证据,又要收集问责的证据,充分听取本人的申辩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上级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创新工作必要性、民意认可度等开展评价。一般应在30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容错、纠错及免责、减轻责任的意见。
    (三)纠错。对需要纠错的,由问责机关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改正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报告,督导整改到位。督导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期满后由问责机关组织检查验收。
    (四)认定。问责机关根据调查核实及整改验收情况,按相关程序对被调查对象作出是否免责、减轻责任的认定结论。其中,对失误、错误和造成损失较重或严重,需免责或减轻责任的,须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或同一类型错误再次发生的,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对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五)公示。对于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一般应在免责或减轻责任对象所在单位或辖区范围内公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对象、事项及认定理由、结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免责或减轻责任对象有不符合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证据或问题线索时,问责机关要认真进行核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六)反馈。问责机关应将书面审定意见于7日内反馈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回复实名举报人,并存档备查。
    (七)报备。问责机关应及时将调查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并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免责或减轻责任对象主管部门。
    (八)跟踪管理。问责机关负责对免责或减轻责任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免责或减轻责任对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管理,回访教育、跟踪管理期限一年,防止免责、减轻责任对象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在回访教育、跟踪管理期间,免责、减轻责任对象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的,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对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应免予责任追究,在以下五个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对容错减轻责任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组织处理或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严明容错纠错工作纪律,反对消极腐败,对打着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或有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以及违反规定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