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出台

廉洁达州 2014-06-23 13:58 来源:达州日报
    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慢、任务完成差,影响达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将作出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办法》明确了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情形及内容——
  在项目争取引进中,未能准确将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与达州实际有机结合,在项目准备、项目包装、项目汇报衔接上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致使达州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受到影响的;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使本可以争取到的项目最终流失的;在项目申报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文件资料,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或延滞办理的;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被问责。
  在项目审批服务中,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未按照规定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未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充分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导致窗口只接件、不办理的;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进入中心但仍在部门办理,搞“体外循环”的;审批负责人出差、休假,不委托他人负责,致使项目审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对于项目审批主要文件资料齐全,且与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无利害冲突,其余附件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不予受理的;对项目业主提供的送审资料有误差或有明显弄虚作假嫌疑,未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业主需相关部门在手续办理中提供合理帮助,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未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手续,导致项目业主多次往返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或者在并联审批中,召集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参与部门不予配合,影响联合审批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对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的事项,对口部门不落实专人全程跟踪的将被问责。
  在项目推进实施中,不认真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决定、命令和批示的;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或擅自决定、随意增加工程量的;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因业主工作不力造成前期工作滞后,或无故拖延造成工期紧张,需要采取应急等方式才能保证按照规定工期推进实施的;因非客观原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或者重大项目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较大的;未落实服务承诺,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与困难解决不力的;牵头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不如实上报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不积极调控化解项目稳定风险和矛盾纠纷,酿成不稳定事件的将被问责。
  《办法》明确指出,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在保证项目质量效益方面,有因对项目勘察、设计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设计缺陷,不能满足需要或者功能降低,需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的;未认真评审项目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监管不到位或不按科学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被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情形的将被问责。
  《办法》指出,在重大项目争取引进、审批服务、推进实施中,因决策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决策的;违反决策程序,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实施决策的;对重大决策进行推诿、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等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等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决策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