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013年9月15日13时11分许,达州市渠县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9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由监察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及达州市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责任调查小组,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孙志强驾驶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车辆在长下坡时制动效能降低,在转弯时孙志强处置不当,致使货车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随即货车所载货物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间接原因一是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违法经营。经查,货车所在的运输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货车存在的非法改装、长期超载运输问题,并违规购买虚假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客车所在的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客车超员3人,加重了事故后果。两家汽车维修企业违反规定,分别存在非法改装事故货车和为其开具虚假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问题;二是渠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路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路政管理大队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以罚代管、私分罚没款项等问题;三是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公路运输管理所对事故货车所在的企业监督检查不力,发现该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存在问题,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四是达州市、渠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达州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开展车辆年审验车工作不认真,让弄虚作假的事故货车得以通过年审;五是渠县、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事故货车驾驶人孙志强等19名责任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渠县交通运输局局党委委员卢华等26名公职人员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措施。同时,责成渠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7个单位作书面检查,对相关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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