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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健全“五项制度”落实“两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03 11:03
来源:
市地税局

图:全市地税系统召开正风肃纪视频工作会议
一是健全“一岗双责制”。强化各级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实行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要求各级党组必须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每半年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建立“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相关科室牵头办理、纪检组监察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健全“责任清单制”。各单位纪检组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签字认领后,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备查。各单位最迟于每年4月30日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落实。
三是健全“述责述廉制”。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和市局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市局党组述责述廉,各单位班子成员向同级党组及上级纪检组监察室述责述廉,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做为各单位及领导个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是健全“一案三查制”。各级地税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处理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同工作对象相互勾结,钻政策空子,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当事人贿赂等违纪违规案件时,不仅要严查直接责任人,同时要深查纳税人违规行为,还要倒查、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五是健全“情况报告制”。各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市局科室(中心)分别于每年12月10日前、11月底前向市局党组报告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各单位班子成员在年底前向同级党组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