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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8 11:02 来源: 达州市纪委
    近日,达州市出台了《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
    达州是全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一案双查”工作的唯一试点市,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市纪委结合达州实际,组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修订,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实施办法》共计5章25条,明确了“一案双查”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责任追究种类及情形等。《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两个责任”刚性落地、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内容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或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主要查清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的履责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责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履责情况, 纪检机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实施办法》对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予以了明确: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二起党纪或者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或者本部门(单位)连续二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或者违纪违法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个人贪污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案件,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即可报告同级党委,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启动实施“一案双查”。
    《实施办法》规定,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存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同时,明确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方式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还将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一案双查”案件,将适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在“一案双查”工作试点期间,我市先后对大竹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魏辉才,大竹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廖君,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牟成通,渠县原县委候补委员、县经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顾三学和渠县原纪委委员、县经信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云,宣汉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工委主任王定江和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红进行了问责追究。
   为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我市还制定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