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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激发派驻机构活力 凸显全力监督决心
发布时间:2015-04-02
来源:
大竹县纪委

厘清职责,明确监督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开展监督工作,不参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主责主业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只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尤其是“三重一大” 问题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不服处分的申诉并予以调查处理;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实施工作约谈、廉政约谈、诫勉提醒、述责述廉和督促整改。
创新方式,明确监督内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作风建设、组织人事纪律执行、财经纪律执行以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6个方面的监督。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和县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向派驻机构述责述廉;审核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干部选拔、人事研究等工作重点环节;实行财务监管小组审查制度,驻在部门成立财务监管小组,跟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专项财务检查和集中审查。
深化“三转”,履行监督责任。派驻机构采取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及重大问题的行政会议;对驻在部门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听取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及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通报反腐倡廉有关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等方式。
制度保障,突出监督实效。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实行向县纪委报告、驻在部门向派驻机构情况通报等制度,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人事、重大项目建设及一次性安排使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实行备案制度。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拒绝、规避监督,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派驻机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