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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六责”压实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渠县纪委
    近来,渠县纪委监察局运用“六责法”,突出压力传导,进一步了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的落实。
    绘制清单“明责”。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将年度反腐倡廉工作细化为6大项19分项57小项,并确定12个牵头单位,建立台账,绘制清单,对照账单要结果。
    签字背书“诺责”。以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为主题,组织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县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乡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分别签订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
    分层多样“述责”。开展分层次、多样化的专题述责活动,乡镇、部门“一把手”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乡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先进与后进同台述职述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干部知廉、抓廉、督廉。
    多方参与“评责”。将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情况纳入社会评价范畴,通过进村入户民意调查、乡镇部门交叉互评、四大家领导点评、县纪委主责评价、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两代一委”测评五种方式,对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约谈督促“尽责”。县纪委书记分别约谈乡镇(部门)“一把手”、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督导。
    一案双查“追责”。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对发案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由下到上逐级调查相关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发现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依据“两个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