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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的类型和制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04 11:18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目前,笔录类型有5种,包括监委讯问笔录、监委询问笔录、纪委监委谈话笔录、监委谈话笔录、纪委谈话笔录。

  一是监委讯问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委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核实职务犯罪问题时,使用监委讯问笔录。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措施只能在立案后实施;讯问主体要与立案机关一致,如行贿人或共同职务犯罪人指定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留置的,作证时应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二是监委询问笔录。适用于监委办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人。对于证人,建议在初核、立案调查等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好处在于无论案件最终如何处理,是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还是党纪政务双处分,无论是否移送司法,询问笔录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存在证据转换的问题。

  三是纪委监委谈话笔录。也即“双头”谈话笔录,适用于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但不适用于证人。既可以在初核阶段使用,也可以在立案后使用。

  四是监委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违法立案的被调查人,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相关证人仍要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五是纪委谈话笔录。对仅以纪委名义立案的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员,在谈话核实违纪问题时,使用纪委谈话笔录,相关证人也使用纪委谈话笔录。

  一是关于讯问、询问、谈话的手续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首次谈话、讯问、询问时应当出示《被核查人/被调查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对象、被讯问/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出具《谈话/讯问/询问通知书》,并在首次笔录中体现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权利义务告知系出示而非送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核查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都属于监察文书,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时,对被审查人不需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只需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在笔录中体现告知情况即可。监督执纪工作具有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的特点,是落实党组织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要求,因此不需要向纪律审查谈话对象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是笔录内容要全面客观。谈话(包括讯问、询问)是开展审查调查的基础性工作,是直接与人接触的工作,更加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在谈话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的理念,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决不能搞变通,坚决防止有错有罪推定,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就评价什么性质,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在制作笔录前要明确制作笔录的目的就是要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制作笔录时笔录的内容要紧紧围绕违纪违法构成要素。比如,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核心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审查调查人和行贿人的笔录中如果没有这两部分内容,就难以认定。再如,一起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的案件中,收送礼金双方的笔录都只说了收送礼金的情况,没有提及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就构不成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同时,在制作笔录时还要坚持既重视有罪供述、也重视无罪辩解,既重视错重罪重事实、也重视错轻罪轻情节。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不够重视,笔录中不予体现,导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或者司法程序后被退回补充调查。